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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岗资格丧失以后……

2000-10-18 来源:生活时报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 左祥琦 我有话说

国家规定: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,从事餐饮服务业的职工,身体上不得有任何传染性疾病。

厨师小杨被某饭店录用前,体检合格,取得北京市某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,获得了上岗资格。

他与饭店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。但是,刚工作一年后,就在饭店组织的年度体检中,查出是“澳抗阳性”(肝炎病的一种,且一般是不能完全治愈)。小杨怀疑化验有误,又复查了一次,可再次化验的结果仍然如此。为此,他的健康合格证被卫生管理部门吊销,丧失了从事厨师工作的资格。饭店决定调他去地下汽车库,做看管汽车的工作,因为在饭店只有这项工作不需要健康合格证。

可是小杨不愿意去做看管汽车的工作。于是,他向饭店指出,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,自己是干厨师的,饭店无权让自己干别的工作。因此,自己坚决拒绝饭店安排的新工作。

饭店领导一气之下决定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。小杨不服,声称:劳动合同还没到期,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,饭店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。

饭店可否单方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?

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国家对饭店及餐饮服务业的卫生有特殊的要求,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,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。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,从事此类工作。

小杨在与饭店签劳动合同时,身体完全符合健康标准。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,由于他的“澳抗阳性”,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,不能再继续从事厨师工作。因此,他与饭店订立的原劳动合同,因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,无法继续履行。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第(三)项中规定: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既适用于劳动者,也适用于用人单位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小杨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,丧失了做厨师工作的资格,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”,饭店在与他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,又未达成一致,所以,饭店可以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。当然,解除合同后,饭店应按照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的规定,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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